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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商务稽查支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10-18 11:54:13   浏览次数:1454次

洛阳市商务稽查支队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管理制度


一、年度执法目标管理制度

 

洛阳市商务稽查支队是隶属于市商务局正科级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洛市编(2009)41号和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内容,其主要目标管理为: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成品油市场、对外劳务合作、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典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并组织实施。

2.受365bet官网网址委托,根据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对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代表市商务局行使行政执法权。

3.负责市区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成品油市场、对外劳务合作等的监督检查工作与信息收集工作;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成品油市场、对外劳务合作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

4.负责受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商务稽查的队伍建设,组织培训工作。

6.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法职责分解制度

(一)支队长岗位职责

1.主持支队全面工作,向市商务局党组负责。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商务流通领域法律、法规。 

3.抓好队伍建设,加强行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4.抓好业务建设,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创一流业绩。 

5.提出各项工作计划及工作发展规划方案,完成局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 

6.主持召开支队领导办公会议、全体人员会议,传达上级指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支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7.负责案件的立案结案等批办工作。

8.负责支队的财务工作。

9.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定期向局党组汇报支队的工作情况。 

10.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副支队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域的法律、法规。

2.在支队长领导下,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向支队长负责,发挥助手作用。

3.认真做好分管工作,加强对分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妥善处理、解决好执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化解各类矛盾。

4.及时了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并向支队长做好汇报,提出合理化建议。

5.协助做好单位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6.遵章守纪,勤政廉政,顾全大局,搞好队伍团结。

7.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及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业务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刻苦学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文明执法。

3.遵章守纪,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执法人员应遵守证件齐全,亮证执法的规定。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当众出示省政府和洛阳市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执法人员对执法案件进行查处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法律文书)完备,处理恰当。

(四)对行政违法案件需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向当事人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严格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六)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持罚缴分离,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七)暂扣物品必须有法律依据。扣物时,应当开具扣物单,扣物单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扣物执法人员姓名,被扣物人签名。扣物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接受处理。

 

四、文明执法制度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做到:

(一)衣帽整齐、仪态端庄、举止文明、自然大方;佩戴服装不得转借他人。

(二)证件齐全,依法行政,严格监督,文明执法,言语文明,态度和蔼。

(三)树立全心全意为企业和商户服务的思想,确保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刁难监督服务对象。

(五)要以理服人,多讲政策,严禁使用刺激性语言,避免同被监督对象争吵、拉扯。

(六)不在被监督单位就餐、娱乐,严禁“吃拿卡要报”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现象发生。

(七)着装外出执行公务时不得打闹、嬉笑,严禁勾肩搭背,吃零食。

(八)外出执法车辆要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行驶,违章停放,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九)正确使用法律文书,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执法人员要相互监督、相互约束。

(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发票单据及时清缴,罚没财物严禁挪用。

 

五、文明办公制度

 

(一)服务热情周到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为群众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制定、公布“服务指南”,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结时限及有关注意事项实行公示、承诺服务;

4.执行政策、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借故刁难;

5.群众来办事宜要热情接待,及时服务。凡属职权范围内应当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属职权范围或不能马上处理的,必须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并做好回复工作;

6.群众来电话咨询事项的,按《首问负责制试行办法》执行;

7.发生或发现重大或复杂的违法、违章案件、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超越权限或法律规定擅自处置。

(二)工作秩序井然

1.按照规定的办事秩序处理公务,对本职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任务要及时完成;

2.服从领导,保持政令畅通。一般情况下逐级请示和报告工作;

3.严格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临时外出应向领导或相关人员报知去向;

4.工作时间不串岗、不闲聊、不大声喧哗或说笑,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允许上网搜索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严禁在办公室打牌、下棋、网上炒股和玩电脑游戏,尽可能不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会见亲友,进入他人办公室要先行敲门,允许后方可进入;

5.办公桌椅摆放有序,资料堆放整齐;

6.按规定的时间、对象出席会议,严守会场纪律,通讯工具处于静音或关闭状态,不在会场内打电话。无特殊情况,开会期间不会客,不中途退场。

(三)环境卫生优美

1.讲文明道德,树文明新风,爱护公共卫生,维护优美办公环境;

2.办公室、会议室、楼梯、走廊等场所要窗明几净、整洁。各科室、办公室要坚持每天清扫、整理、坚持每周做一次全面清洁卫生;

3.不随地吐痰、丢烟头纸屑等,不向窗外、走廊倾倒茶水,不乱堆、乱倒垃圾等,做到不乱钉、不乱贴、不乱画、不乱挂、不乱堆乱放。

(四)言行举止文明

1.尊重领导,自觉维护领导威信,同志间坦诚相处,相互关心、相互帮助;

2.推行文明用语,不讲脏话、粗话。在接待或公务交往中,规范用语,提倡讲普通话;

3.行为文明,举止大方,端庄稳重,表情自然诚恳;

4.严格执行禁酒规定。

 

六、群众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

 

(一)认真落实举报投诉工作制度,建立《来信来访登记本》,及时认真地处理好日常群众的举报投诉工作。

(二)对待群众来信来访,要做到热心接待,耐心说服,公正处理,坚决杜绝态度蛮横、推诿扯皮的行为。

(三)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特急信访案件,投诉举报做到及时、准确逐级上报,不得发生迟报漏报和误报现象。

(四)对涉及上级部门的转办案件,要积极主动认真调查处理,办结率达100%。

(五)积极排查不安定因素,按规定每月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会议,把潜在的问题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越级上访、重访等案件的发生。

 

七、网格化日常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日常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日常监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监管重点,提高科学监管能力,根据市局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格化监管工作按照“四清、三定”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网格责任人的作用。即“监管区域清、监管人员清、监管主体清、监管责任清、”,“定人、定岗、定责”。

第三条 网格化监管的基本内容:

(一)日常巡查工作内容:

 1、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是否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2、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是否按核准发证的登记和许可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4、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科处理;

 6、其它日常巡查监管任务。

(二)违法违规线索的处理:

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由网格化责任人负责检查,并填制《洛阳市商务领域市场监管表》,上报执法监督管理科。

(三)投诉处理工作内容:对巡查中及其他途径遇到的投诉举报或反映,具备现场处理条件的做好处理;不具备的要做好相关记录,按照洛阳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运转程序,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网格化监管的基本形式:

(一)综合检查:指对辖区内的监管相对人按照分类监管的要求,实施全面检查。

(二)定期检查:指对所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的实地检查。

(三)专项检查:指省厅或市局安排组织的对特定对象或特定内容所进行的集中检查。 

(四)重点检查:指稽查大队根据案件线索认为监管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进行的检查。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各大队可根据工作实际,按照职责和责任区域分别制定检查计划,将各种检查形式灵活运用、有机结合。

第五条  网格监管的责任人应当根据本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检查。

第六条 检查结果 

对每次检查都要进行详细的登记、保管、存档。其内容可分为:

(一)正常经营;

(二)已停产或歇业未办理注销;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违规行为未改正;

(五)查无下落;

(六)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当场处罚;

(七)非法经营嫌疑,须立案进一步调查取证;

(八)其他。

 

八、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商务流通领域市场秩序,保障城乡群众消费安全,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场监管巡查原则 

1、坚持依法巡查的原则;  

2、坚持效率、统一、合理分工的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廉洁原则;  

4、坚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5、施行目标管理、责任追究、普遍巡查原则; 

6、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场监管巡查范围     

成品油、典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二手车交易、再生资源回收、拍卖、洗染业、沐浴业、家政服务业、美容美发、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等领域各项法规制度赋予本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支队的行政处罚权限相对的单位、个人、组织及行业。  

第四条  市场巡查内容      

(一)查验是否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或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二)查验对进货途径有要求的进货途径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商品进货验收制度;

(三)查验对票、证及台账有要求的是否履行索证索票制度,有无建立相关台账;

(四)查验对服务有要求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

(五)检查其他违反流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和适宜利用巡查方式完成的其他市场监管任务。

第五条  市场巡查方式

(一)本着整合执法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原则,实行“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市场巡查模式。形成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稽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跟踪监管相结合的市场巡管机制,实现对我市商务流通领域的有效监管。

(二)市场巡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法进行。由各大队根据执法领域的开展情况,确定市场巡查的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形式、标准、次数及应达到的效果。专项检查可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具体情况进行。

(三)市场巡查应与管理和解决消费者申诉举报结合起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受理时能够当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受理3日内必须解决。重大申投诉举报案件,要向上级汇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巡查记录。       

(四)对查验商品涉嫌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的,报请支队领导和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商品质量抽样检验。

(五)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巡查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河南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予以行政指导,提出整改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警示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可以报请市商务局或移交其他有关执法单位处理。

第六条  市场巡查人员要求

(一)市场巡查活动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完成。市场巡查人员必须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市场巡查的职责。

(二)市场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负责地向被检查对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办理相关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帮助经营者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尤其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行政指导,体现商务文明执法的服务职能,树立执法为民的形象。  

(三)巡查人员要按规定着装。除明查暗访工作需要外,不得穿便装。    

(四)巡查中要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明确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文明执法,不得简单粗暴、态度蛮横。      

(五)及时填写市场巡查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认可,巡查人员当场签字。     

(六)不得干扰被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巡查过程中在被检查对象处购物,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     

第七条  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意见箱,在政务公开栏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公布执法人员姓名、职责,接受内部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支队领导要及时检查巡查人员是否脱岗,随时抽查巡查人员的市场巡查记录,防止市场巡查流于形式,克服坐而不巡、巡而不查、查而不处、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的现象,并将市场巡查人员的巡查工作情况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依据。      

(二)对在市场巡查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不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或市场巡查不到位而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有关领导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市场巡查人员问题的举报,做到有报必查,违规必纠,认真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九、商务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商务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条  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二条  各大队通过现场检查、举报投诉、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进行立案。办案人员认为须依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交由支队领导批准。 

第三条  对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各部门要于2日内到商务局法制机构备案登记。

第四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投诉或申诉等,办案人员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有关方面,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五条  立案后,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工作,办案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初步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人员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支队领导批准后连同案卷交由商务局法制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分别报由支队领导和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批准销案的,应当办理销案登记。

第七条  对所有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核审。

第八条  办案人员根据局法制机构的建议修改、补正或者纠正后,应当将材料送法制机构重新核审。

第九条  核审机构同意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在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前,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办案机构应当予以采纳,并依法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新的处理意见经支队领导批准后应送交局法制机构核审,后再报局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等的;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按重大案件会审制度执行:

(一)拟对罚没金额5000元以上至2万元(不含)以下的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等的;拟对罚没金额2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主管领导签发后,具体由案件主办人员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1个月内,由非本案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回访书上应明示,被处罚人如认为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违反程序或者存在不廉洁行为,可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商务局局长办公会或者专题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办案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法制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归档。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法制机构登记,财务机构备案。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监督当事人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案人员应当按照程序经领导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申请强制执行手续时,应当向人民法院一并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款日期前向支队提出书面申请,经支队、商务局法制机构审查,报商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支队以商务局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完毕的案件,办案机构凭罚没款收据联结案,并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商务局主管领导审批。批准结案的,承办人员应当在15日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执行完毕的有关凭证结案,在15日办理结案手续,归档保存。

 

十、行政处罚法律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务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57号)以及《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是指商务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机构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本机关法制机构备案或者向法制机构提交存根复印件。

第四条 商务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商务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商务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调查处理意见,建议告知当事人后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进行相应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撤销案件;

(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已过追责期限的,撤销案件; 

(四)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由商务主管部门以集体形式讨论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撤销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的; 

(三)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十条 商务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  商务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商务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商务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可以对其处以低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十二、重大案件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公正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力,杜绝执法过程中的不廉、不公和不当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案件集中会审是对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中案值在5000元以上、依法对公民(自然人)处罚2000元及以上,对法人或其组织处罚5000元及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或难以确定案件性质的案件,由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下列案件必须经局案件会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1.拟对公民(自然人)处罚1000元及以上,对法人或其组织处罚5000元及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2.拟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

3.拟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4.拟责令停产整顿的案件。

5.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6.立案后拟撤案的案件。

7.其它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四条  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由市场秩序科召集,局分管领导主持,法规、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科室参加,商务稽查支队负责人和案件经办人员列席,集体讨论确定案件性质、使用法律法规依据、裁量标准,形成案件处理意见,并以案审会案件处理意见书形式,书面通知商务稽查支队执行。

第五条  提交局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的案件,应是稽查支队各办案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法依规提出了初步意见意见。

第六条  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召开前,承办部门(稽查支队)应当准备好有关材料,参会人员人手一份。

第七条  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到会方可举行,会议由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授权人员主持。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当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第八条  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实行回避制度。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成员与提交会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2、涉及与本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3、其他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具有回避情形的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成员,应当在说明原因后主动回避,本人不申请回避的,知道情况的其他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成员可以向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主持人报告并由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主持人决定其回避。

第九条  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的任务:一是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二是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三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是定性是否准确;五是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是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完整;七是是否给予处罚或何种处罚;八是处罚程度是否适当。九是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处罚原则,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条  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先由办案人员报告案情,再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说明相关情况。按“领导末位发言”方式由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则由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主持人在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意见不能统一,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成员应当模范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不得收受涉案当事人的任何利益和好处,在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上不得讲“人情”关系话。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者,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记录由重大案件集中审理会议主持人指定记录人员,记录员必须如实做好记录,会议形成的案件处理意见,每个参会人员都要签字。

 

十三、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备案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按一般程序对行政违法案件所进行的查处和处理。

(二)案情简单、情况类似、需要集中处理由支队长特别授权的案件由大队负责直接处理。

(三)需立案查处的,由责任人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存在的基本证据、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法制员审查。

(四)立案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2.违法行为是否确实;

3.当事人是否确定;

4.立案依据是否正确等。

在进行审查时,发现不符合法定职责权限或违法行为不确实的,不予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法制员负责报领导签批立案。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或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由法制员负责及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五)经领导签批立案后,由责任人负责进一步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勘探现场,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大队填写《案件审批表》,并附相应证据材料及有关文件,报法制员审查,由法制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商务稽查支队内部职责分工呈报支队长或主管领导审批。

(六)案件审批前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程序是否合法;

4.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6.文书填写是否规范、用词是否严谨等。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缺失的案件,应退回大队补充调查,直至符合法定要求为止。

(七)案件的查处和审核一般应遵循的时限规定:发现违法行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立案,立案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应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审批审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或复杂的案件,经领导批准,上述时限可适当延长。法律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服从法律规定。

(八)案件经领导审批后,按领导批示意见制作和送达法律文书,并负责督促落实处理决定的履行;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支队法制员负责组织。

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由法制员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和办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及决定的执行情况,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报领导和法制员处。

(九)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属直接强制执行的,由大队负责实施;依法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责任人负责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提报法制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案件终结,法制员负责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结案表》,呈报支队长签批结案。

 

十四、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制度

 

一、为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责任人指商务行政执法组织在执法活动中负责执法的人员。

三、在商务行政执法工作中,由执法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查人员、案件审批人员均为该案件的执法责任人。

四、案件的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调查人员

1.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案件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制作笔录;

2.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4.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审查和审批;

5.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6.按照规定适用统一执法文书;

(二)审查人员:

1.审查案件是否有超越权限范围;

2.审查案件适用程序和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审查案件证据是否齐全、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4.审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提出案件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审批;

(三)审批人员:

1.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执法责任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每周坚持对区域内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整改或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三)对一般程序的案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笔录,并将调查情况报告主管领导,然后立案调查处理。

(四)按照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六、按照市法制局《洛阳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及《执法规范量化细则》对执法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执法责任人进行通报表彰。

七、对执法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

 

十五、执法工作台帐制度

 

为了规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程序,将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办公室内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法制工作的宣传、落实、违章案件的审查处理、执法监督等工作。具体责任如下:

1.负责及时规范、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措施;

2.负责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

3.负责指导和督查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4.负责商务稽查工作执法文书检查、上报、评比工作;

5.参加案件讨论会,对审理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案件讨论会记录并负责落实有关决定。负责案件的追踪工作;

6.负责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7.负责执法、执收、执罚证件的检查、审核、上报工作;

8.负责组织商务稽查执法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举证工作及听证工作;

9.台账必须记载清楚执法日期、区域、执法人员、事件名称以及处理结果。

 

十六、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档案,完整保留重要证据资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简易程序文书归档范围: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文书送达回执、罚没收据存根、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其他有关书证、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一般程序归档范围:举报人举报信、证据保存清单、抽样取证凭证、立案报告、商务行政执法(接受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报告、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鉴定意见书、听证会通知、听证会报告书、听证会笔录及有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文书送达回执、没收物品清单、缴款通知书(银行回单)、结案报告、其他有关书证、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归档要求

文书资料齐全,书写材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书写规范;

卷内材料采用标准用纸(A4),厚度不超过200页,并填写卷内目录、编写页号。

按规定制作案卷,封面须准确简明反映卷内内容。

简易程序文书与一般程序文书应分别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的照片(底片)应装入相册或案卷内,照片下面应注明行政处罚案件名称、拍照时间、地点、拍照人员的名称,结案时间。

录音带、录像带内应标明行政处罚名称、录音或录像时间、地点、案件结案时间。

三、归档时间及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由办案人员整理后,交执法大队综合室,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保管。

四、档案室设专用档案库房,具备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虫、防盗等安全措施。

五、配备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各类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及时编制各类档案目录和档案检索工具。

六、管理员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每年不少于两次),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破损或变质档案及时修补、复制。

七、管理员接收档案时办理交接手续,认真验收,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八、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只供在档案室查阅;对特殊原因需外借的,须由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按批准期归还。

九、查阅保密性档案或摘录、复制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管理员对其所摘录、复制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对。

十、档案借阅人不得私自拆散、修改、划道、污损档案材料。

十一、综合类档案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跨年度的文件材料待办理完毕后,向档案室移交。

十二、业务科室需随时查阅的文件资料,由负责人复制后自行保管,其案卷可采用一户一档,一事一档,一案一档的方法进行整理,并按页或按件编号用档案袋的形式保管。

十三、声像实物档案的归档材料必须是原件、原版,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实物完整,有文字说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十四、档案保管期限:

1、综合类档案和声像实物档案根据其保存和利用价值,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类;

2、商务执法行政处罚档案和商务审核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3、商务许可审核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定期,以申请单位的有效期为准,一般在申请单位歇业满两年后,即可销毁;

4、经常性商务执法档案、现场监督检测、采样档案的期限为两年。

十五、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经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登记造册,由两名以上人员监督对其进行销毁,并编制销毁清册,存档案室备案。

 

十七、监管责任追溯制度

 

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监管人员各尽其责,做到责权明确,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为,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罚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监管人员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清醒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侵权的;

2、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而实施行政控制、行政处罚的,对生产经营现场审查不严,不应该予以行政许可而擅自许可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处理结果显示公正的;

6、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

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合法权益的;

8、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造成错案的;

9、不落实商务行政执法责任制造成重大过失的;

10、落实网格化监管、市场巡查等一系列制度不到位的;

11、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执法人员有以上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检讨、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行为,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利,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制度:

一、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罚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侵权的;

2、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而实施行政控制、行政处罚的,对生产经营现场审查不严,不应该予以行政许可而擅自许可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

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合法权益的;

8、索贿、受贿、衔私舞弊、枉法处理造成条成错案的;

9、不落实商务行政执法责任制造成重大过失的;

10、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四、执法人员有以上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检讨、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过错执法活动的文字记录中,有记载持"反对意见"或因特殊情况的人员,经商务行政部门同意不追究其过错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其过错责任。

   六、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可参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赔偿数额。

 

十九、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促进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以及办案技能等。

(三)学习方法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自学由个人根据自身实际自行安排。

(四)全体人员要保证学习时间,严格学习纪律(按会议制度执行),讲求实效,不走过场。

(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业务学习、培训由商务稽查支队领导审批同意后,指派专人学习。

(六)坚持考试考核制度。办公室对每次组织的集中学习都要进行考核。

(七)学习列入全年工作考核的内容,总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十、内部绩效考核制度

 

一、各部门对各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工作效能、学习情况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绩效实行定性、定量考评。 

二、绩效考评实行积分制,总分设置100分,考评结果要与工作业绩相结合,与评先树优相结合,与干部选拔使用相结合。经考核积分低于基本分60分要求的为绩效考评不合格。 

三、绩效考评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每个部分核定分值20分,“德”着重考核思想品德和个人学习情况;“能”着重考核个人的业务能力,履行岗位职责表现和工作效能,按《年度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目标责任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定量扣分考核;“勤”着重考核遵守支队工作制度和出勤率情况;“绩”着重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廉”着重考核廉洁纪律情况。 

四、绩效考评办法:      

1、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对已定量化的考核指标按照量化标准进行考核;对暂时无法量化的内容采取评议的办法进行评分考核。      

2、自评和单位核查相结合。先由自己评分,再由考核小组进行评分;年终组织对全体人员开展民主评议,对每个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二十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全、罚没物资及

票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加强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全、罚没物资、罚没票据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对依法罚没的物资,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名令禁止买卖的物资、物品外,凡罚没的物资应及时上缴登记和造册,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也不得直接交由其它商业收购部门作价收购,更不得在单位内部作价处理。

二、对罚没物资的管理,由单位指派专人加强管理,并设立《罚没物资》账册,做好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等工作。

三、在执法过程中,为达到清除或改正违法行为,对教育无效的当事人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全的物品或作业工具时,必须按执法文书要求正确填写有关单据,并由当事人在存根联上签名或盖章。

对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暂扣的物资,如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执法部门作出决定。

四、凡依法没收的物资,应在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没收物品登记表》,及时登记所列物资进行核对、验收。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法处理证据先行登记保全、罚没物资的行为向有关监察部门或机关进行举报,对其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六、对违反本规定、隐瞒、转移、私分或自行处理证据先行登记保全、罚没物资的个人,由单位通报批评,并按情节轻重,报市商务局,对相关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大队领用罚款票据,必须按规定交旧领新,不得一人多本,不准截留、转借,罚款票据,禁止借用挪用,更不允许把罚款票据转借给非工作人员使用。

八、罚款票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河南省罚款专用票据。

 

二十二、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有效控制经费支出,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制度、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收支两线平衡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按会计工作规范履行核算、监督职能。办公室各类经费收支由出纳员统一管理、统一支出。

二、建立各项账册、薄记,及时记录、反应、核算各项收支,做到日清日结。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有超出监管范围的收入项目,各项支出要先请示后支出。

三、加强对支出的监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受理,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能报销。未经批准发生的费用或应有当事人自行负担的费用,不得挤入正常报销单据。

四、凡报销的单据,必须是正规票据,票据应做到项目清楚,填写规范,内容真实,手续齐备,白条不能报销。

五、应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严格手续,加强防范,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不准用“白条”入帐;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不得保留帐外公款;不得伪造用途套取现金。

六、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保险柜密码和钥匙;要妥善保管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七、落实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要按《会计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办结各项收支审核业务。

 

二十三、执法车辆、装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务执法车辆、装备管理,保持良好性能,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执法车辆、装备管理规定。

一、车辆及司机管理办法

1.办公室所管理的公务车辆,主要用于商务执法检查等,同时为了加强车辆管理,减少费用支出,办公室所管理的公务车辆日常须停放在指定地点,钥匙交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工作用车,可向办公室申请经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2.执法车辆是主要保障执法工作用车,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专人驾驶、保养,车辆维修需先请示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车辆使用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出城市区必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

4.司机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学习省、市交通安全条例。不断提高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的安全意识,从思想上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同时还要注重学习政治理论及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修养,做到会办事、能办事,有一定的工作责任感。

5.司机要爱护公车,每天擦洗自己所开的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平时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部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的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6.司机出车前,特别是长途出车,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处置安全隐患,严禁病车上路。

7.司机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地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注意将车锁好,防止车辆被盗。

8.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做好车辆年检年审工作),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司机要注意调整自己,不准疲劳驾车、不准酒后开车。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出私车和外借,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原则不借,如需用车,由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

9.司机要自觉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文明开车,不抢道、不逆行、不超速。司机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自己承担。

10.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如有违背者,第一次扣除当月定补,第二次扣除半年定补,如有第三次者待岗安排。

11.司机要随时保持电话畅通、服从指挥。

12.司机如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二、通讯装备

1.手机及时充电,保持畅通。

2.工作中相互联络时使用文明用语,简短明了。

3.保证使用的通讯费用。

三、办案装备管理

1.按照队伍规范化建设要求,根据执法办案实际需要,配齐配足电脑、摄像、照相、录音等必要的办案取证装备,实现执法工作的现代化、正规化、信息化。

2.安排专人使用和保管办案装备,使用办案装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操作说明使用。

3.办案装备主要用于执法取证,案件管理、文档制作、资料保管、信息查询等工作,不得随意将办案装备外借或用于非法办案工作。

 

二十四、公务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一)车辆保险

公务汽车一律加入保险,每年度按规定时间续保。司机有义务及时提醒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在汽车保险即将到期时及时续保。由于没有及时续保造成因贻误续保而出现保险空白造成损失的,司机要承担全部责任;车辆管理人员没有抓好督促落实,负次要责任。

(二)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及保险部门。

2、我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专职驾驶人员的处理办法

①因公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因公发生交通事故且经公安事故部门鉴定为我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除按保险赔偿程序正常理赔外,其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司机个人承担10%。

②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司机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经公安事故部门鉴定为我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司机本人承担。

(2)非专职驾驶人员的处理办法

非专职驾驶人员原则上不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不准私自驾车。

①确实因公驾车(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发生交通事故且经公安事故部门鉴定为我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除按保险程序正常理赔外,其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车者本人承担20%。

②未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私自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经公安事故部门鉴定为我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因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所有费用由驾车人员承担。

3、对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专职驾驶人员的处理办法

①因公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司机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经公安事故部门鉴定为对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除按保险程序正常理赔外,其余所发生的费用司机个人不承担,由单位承担。

②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司机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经公安事故部门鉴定为对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司机本人承担。

(2)非专职驾驶人员的处理办法

①非专职驾驶人员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确实属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经公安事故部门鉴定为对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除按保险程序正常理赔外,其余所有费用驾车者本人承担10%。

②非专职驾驶人员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经公安事故部门鉴定为对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驾车人自已承担。

4.所有驾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视责任情况,专职驾驶人员取消全年安全奖;非专职驾驶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二十五、禁止饮酒规定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在假日值班时饮酒。

3.严禁着装在公共场所饮酒。

4.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场所饮酒。

5.严禁与工作业务有关人员,如交费、接受案件处理、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的人员饮酒。

6.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7.第一次违反以上规定的,本人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第二次违反以上规定的,扣发当年效益工资并取消评先资格。

 

二十六、执法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问的稽查办案秘密绝对不问。

二、不该看的稽查办案秘密绝对不看。

三、不该记录的稽查办案秘密绝对不记录。

四、不该传播的稽查办案秘密绝对不传播。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稽查办案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稽查办案秘密。

七、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案件资料。

八、不携带秘密文件、案件资料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九、非经批准,不准他人翻阅、复制案卷。

 

第二部分   党建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员的从政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支部要坚持做到:

1、每季度对党员进行一次党风党纪、典型案例警示和廉政教育;

2、每半年对党员廉政状况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

二、党员干部要严格做到:

1、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任何费用;

2、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宴或借机敛财;

4、不准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5、不准以虚报、荒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6、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7、不得要求基层超标准接待或用公款安排娱乐活动;

8、不准用公款装修购买个人住房,不准违反规定配备通讯工具、小汽车。

三、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遵循以下八项要求:

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3、要依法行使权利,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制党的方针,对违纪违规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政治学习制度

 

为提高党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建立党员思想教育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党组及机关支部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党支部根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按照中央、省、市、区的统一部署,从党支部的实际出发,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党员按照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合理、科学制定年度个人自学计划将学习任务、内容分解到月、到季,注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三、学习形式以党支部集中学习和党员干部自学为主,辅之于讲座、参观等其他方式。集中学习讨论和自学,党支部、党员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保证质量,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四、党员干部加强学风建设,发扬勤奋刻苦的精神,遵守学习时间。集中学习一般安排在雨天及业余时间,全年保证40学时。无特殊情况,集中学习不得请假。

五、党员自学坚持每周不少于4小时,做到边学习、边分析、边思考、边改进,学习心得有质量,以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完成。

六、每半年检查一次支部成员的学习记录及笔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树立典型,适时开展评比;支部书记每个季度检查一次党员笔记,拾遗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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