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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17 11:40:32 浏览次数:1365次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182号。
一、设立程序
1、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3、市商务局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材料,由申请人上报,对于同意核准的,批复同意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4、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按照规定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开展业务,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责;
6、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提交材料(一套原件、两套复印件)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河南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后);
3、股东决议(签字盖章并按手印);
4、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5、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6、股份制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交合资协议;
7、3名“中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和1名以上注册“高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8、公司章程、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9、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如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期不低于10年);
10、合法的出资证明(需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1、设备齐全,具备举升设备或地沟,发动机综合检测仪,气缸漏气量检测仪;气缸压力表,无损探伤设备,废气分析仪,油耗计,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漆面检查仪及简易操作工具等;具备路试环境条件的照片。
12、外商申请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分别提交上述文件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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